高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高州檢一部刑不訴〔2020〕44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2196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廣東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謝某某于2020年**月**日駕駛粵K*****號客車從**村往**方向行駛,途經**鎮(zhèn)里**村路段時,超越同方向由丁某某駕駛的粵K*****號二輪摩托車時沒有拉開安全距離,造成兩車損壞,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認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鑒于謝某某投案自首,案發(fā)后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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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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