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滬浦檢金融刑不訴〔2019〕75號
被不起訴人許某甲(曾用名:許某乙),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301972********,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福建省周寧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上海市虹口區(qū)**路**號**室。2018年9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9月16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許某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審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補充偵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補充偵查終結,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被不起訴人許某甲先后向興業(yè)銀行申領信用卡兩張(卡號52805717********、62292253********),后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于2011年2月17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間持卡多次透支消費,累計透支本金人民幣307,729.41元。2014年1月2日被不起訴人許某甲最后一次有效還款后,經(jīng)該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被不起訴人許某甲被取保候審后,于2018年10月間共向興業(yè)銀行還款人民幣100,500.00元。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認為,被不起訴人許某甲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本院經(jīng)審查及一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核實興業(yè)銀行為被不起訴人辦理的“隨興貸”業(yè)務的性質,并進一步調取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有效催收的相關證據(jù)。經(jīng)補充偵查,證實興業(yè)銀行為被不起訴人許某甲辦理的“隨興貸”業(yè)務屬于貸款性質,共計人民幣83,000元,被害單位無法進一步提供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有效催收的相關證據(jù)。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許某甲實施了利用信用卡透支的行為,但證實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許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12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jù)發(fā)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zhí)、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jù)材料作出判斷。
發(fā)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此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jīng)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經(jīng)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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