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元檢一部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龍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5323281999********,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某某人,家住元某某**街鎮(zhèn)**村委**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元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元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龍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前后,被不起訴人龍某某用沙老樹的果實在元某某*****其家菜地邊的野麻樹上獵捕到疑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楔尾綠鳩活體一只,并馴養(yǎng)于元某某羊街鎮(zhèn)*****自己家中。經鑒定,龍某某獵捕的疑似楔尾綠鳩來源于鴿形目鳩鴿科綠鳩屬楔尾綠鳩,為國家Ⅱ級保護動物,經濟價值為1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查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4、被不起訴人供述、辯解;5、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龍某某非法獵捕楔尾綠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但情節(jié)較輕,自愿認罪認罰,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龍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刑事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楚雄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起訴。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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