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彰檢公刑不訴〔2020〕10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3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阜新市彰武縣,現(xiàn)住彰武縣**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彰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彰武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彰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時20分至45分許,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彰武縣**鎮(zhèn)**街**園**小區(qū)**路旁,對正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彰武縣交警大隊警務人員進行非法阻撓,妨害了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阜新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彰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彰武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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