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惠檢一部刑不訴〔2020〕32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11968********,漢族,初中文化,住惠民縣**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惠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惠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6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駕駛魯******小型轎車沿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惠民縣**鎮(zhèn)**村小廣場北處時,向南倒車后右轉(zhuǎn)向東行駛過程中,與蹲坐的行人李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事故原因分析認定,犯罪嫌疑人韓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韓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3.司法鑒定意見書;4.證人李某某證言;5.被不起訴人韓某某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系過失犯罪,韓某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認罪認罰,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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