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何某甲(已判決)與彭某某系夫妻關系,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與何某甲系親屬關系。2018年4月3日下午14時許,郭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已判決)等人,在??h大豐超市地下停車場,看到與彭某某一同乘坐在車內的被害人王某某后,便對王某某、彭某某實施毆打,致王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王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履行完畢,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鶴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h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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