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14233119XXXXXXXX19,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XXX1號,住離石區(qū)X小區(qū)XX樓XXXXX室,X縣交通運輸執(zhí)法分局工作。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離石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賈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時許, 被不起訴人賈XX在家吃飯喝酒后,駕駛晉XXXXXX號大眾牌轎車沿離石區(qū)北川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文豐路交叉路口時,碰撞于同向前方王X駕駛的晉XXXXXX號轎車尾部,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所鑒定,賈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8.35mg/100ml;呂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
案發(fā)后, 賈XX賠償了王X經(jīng)濟損失,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不起訴人賈XX的供述與陳述;
1、??受害人王X的陳述;
1、??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圖片;
1、??司法鑒定意見書;
1、??受案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責任認定書、歸案說明、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戶籍信息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賈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賈XX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是初犯,無前科違法犯罪行為,民事部分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對方諒解,社會危害不大,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賈XX不起訴。
離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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