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麗蓮檢二部刑不訴〔2020〕47號?
被不起訴人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寧陵縣**鄉(xiāng)**村**號,住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時20分許,被不起訴人苗某某駕駛滬DT2****/浙C1***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途經G1513溫麗高速公路往麗水方向77公里+700米處時,碰撞在慢車道內的豫R622CQ號小型轎車及在慢車道內推車的被害人章某某(豫R6****號車駕駛人)?,造成章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不起訴人苗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章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苗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章某某家屬林某某損失人民幣1115310元,林某某對苗某某表示諒解。
被不起訴人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已簽署認某某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查證屬實的書證,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綜合全案,被不起訴人苗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自首情節(jié),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苗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麗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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