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余檢一部刑不訴〔2020〕62號?
被不起訴人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719**********,漢族,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內鄉(xiāng)縣,現住余干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余干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8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余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3時59分許,被不起訴人符**駕駛豫R6NV08號小型轎車沿昌萬公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余干縣古埠鎮(zhèn)中橋加油站附近路段時,碰撞到駕駛人力三輪自行車的被害人邵**,造成邵**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符**離開事故現場。經余干縣交警大隊認定,符**負事故全部責任,邵**不負事故責任。
案發(fā)當天21時30分許,符**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案發(fā)后,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周**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符**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勘查筆錄;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符**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且認罪認罰,決定對符**不起訴。
??????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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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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