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檢六刑不訴〔2019〕9號?
被不起訴人樓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072219851125641,漢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08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8月21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樓某某和應某某、徐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以來,被不起訴人樓某某和應某某通過微信從陳某某、張某某處購得570只日本產(chǎn)無比滴蟲咬熱痱止癢液后,在永康市**街道**巷21號“**”母嬰店內(nèi)銷售,直到2019年8月13日被查獲。經(jīng)查,被不起訴人樓某某和應某某銷售給徐某某60瓶“無比滴”,非法獲利共計10000余某某。
2019年8月13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從被不起訴人樓某某和應某某處扣押日本產(chǎn)無比滴蟲咬熱痱止癢液18瓶。
經(jīng)永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鑒定,上述扣押藥品日本產(chǎn)無比滴蟲咬熱痱止癢液屬于必須經(jīng)過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本院認為,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銷售假藥數(shù)量較少,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社會危害不大,犯罪情節(jié)輕微,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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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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