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競檢一部刑不訴〔2020〕84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0219**********,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區(qū)**村**號,住:河北省保定市**區(qū)**村**號。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牌照號為冀****白色**牌小型轎車沿保定市**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于**街交口時,被執(zhí)勤的公安干警現(xiàn)場查獲,后依法對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進行血液酒精鑒定檢測,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李某某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7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供述,證人孫某某證言,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單,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在酒后駕車行駛時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