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李某某危險駕駛案)
澄城縣院一部刑不訴〔2020〕2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中共黨員,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5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現(xiàn)住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4月23日被澄城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縣城古徵街南段愛瘋烤魚吃飯喝酒,晚9時30分許開車回家,當車行至陽光小區(qū)路口處,被民警依法攔截檢查,檢查發(fā)現(xiàn)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32?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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