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鄒檢一部刑不訴〔2020〕75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831991********,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鄒城市,住山東省鄒城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鄒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時31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白色別克牌小型轎車(車牌號:魯******)由南向北行駛至鄒城市鐵山路貴和路口附近時,被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xiàn)場使用手持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結論為:1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帶至鄒城市叔和醫(yī)院抽取血液,經鄒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檢驗,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1mg/100ml。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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