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懷檢一部刑不訴〔2020〕43號
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現住安徽省懷遠縣**鎮(zhèn)**村**組**號。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懷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時許,被不起訴人廖某某酒后駕駛“蘇******”號小型轎車,在懷遠縣淝河鄉(xiāng)境內沿S311線由東向西行至**村路段,被查獲。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到案經過、人口信息等書證;
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皖民正司鑒[2020]毒鑒字第497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廖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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