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九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尚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尚某某于2017年10月28日16時40分許,同其妻子姜某某(另案處理)在**鎮(zhèn)街道自家經營的“**化妝品店”內,因瑣事與王某某發(fā)生撕打,在撕打過程中尚某某和姜某某用拳腳、棒球棒將王某某打傷,致王某某左上門齒、右上門齒、左上側切齒脫落,多個牙齒松動挫傷。經鑒定:王某某牙齒外傷構成輕傷二級?,F雙方已經達成和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賠償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尚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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