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44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3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永靖縣**鄉(xiāng)**村**社**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永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時10分許,犯罪嫌疑人孫某某酒后駕駛甘NQ****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永靖縣**鎮(zhèn)**村出發(fā),途徑**路行駛至永靖縣**鎮(zhèn)**村**路段時被永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2020年9月26日,經甘肅利安司法鑒定所鑒定,犯罪嫌疑人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3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甲等人的證言;
3.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壹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具有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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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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