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墨某某院一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31989********,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xx縣xxxx鎮(zhèn)xxx村xx組,現(xiàn)住址庫車市xxx路xx號xx小區(qū)xx號樓xx單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墨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唐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不起訴人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后經(jīng)xx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15日補充偵查重報,現(xiàn)案件已經(jīng)審查終結(jié)。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唐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唐xx醉酒駕駛新新N7****號牌小型轎車從xxx方向向xx縣大巴扎方向行駛,在行駛至xx縣4號xx卡點路段位置時,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xiàn)新新N7****號牌小型轎車駕駛員唐xx涉嫌酒后駕駛,民警隨即對當(dāng)時駕駛員進行控制,并進行抽血取證。
經(jīng)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650106009】號鑒定意見書,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9】毒檢字第6694號鑒定書檢驗結(jié)果為:唐xx血液中檢測出乙醇為1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墨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被不起訴人唐xx的戶籍信息、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唐xx的供述與辯解;
3、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9】毒檢字6694號鑒定意見書、墨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隊出具的xx(禁毒)xx字(2019)154號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唐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唐xx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但考慮到被不起訴人具有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唐xx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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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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