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蒙檢刑不訴〔2020〕78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419******411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住安徽省蒙城縣**鎮(zhèn)**村**隊34號。被不起訴人盧某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盧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15時許,盧某酒后駕駛號牌為皖S*****號小型汽車,行駛至蒙城縣城**路與**路交叉口時,被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1.9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盧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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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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