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蜀檢刑不訴〔2019〕461號?
被不起訴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羅市,公民身份號碼3401041981********,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路園**小區(qū)**幢**室,現(xiàn)任安徽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院院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2時34分許,倪某某駕駛車牌號皖A*****小型轎車行駛至合肥市蜀山區(qū)長江西路與西一環(huán)交口被民警查獲,民警發(fā)現(xiàn)倪某某有酒駕嫌疑,隨即將其帶至解放軍901醫(yī)院抽取血樣備檢。
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發(fā)時,倪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06.1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2019年4月28日,倪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交警部門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倪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倪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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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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