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不訴〔2021〕32號?
被不起訴人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01********0712,漢族,初中,職業(yè):白城市**醫(yī)院司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區(qū)**鎮(zhèn),現(xiàn)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9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span>2021年1月20日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7時40分許,詹某某駕駛吉G*****小型面包車在**街與**路路口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為128mg/100ml,隨后被帶到醫(yī)院進行采血。2020年9月18日經(jīng)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4.8mg/100ml。
被不起訴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精含量為84.8mg/100m,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具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除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詹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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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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