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天橋檢一部刑不訴〔2021〕38號
被不起訴人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4251992********,漢族,初中文化,濟南市天橋區(qū)**公司員工,戶籍地山東省齊河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濟南市天橋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訴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具結書。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解某某醉酒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天橋區(qū)官扎營中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天成路路口向南左轉彎時,適遇被害人馬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官扎營中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電動二輪車左側接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馬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對解某某采取血樣,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4.8±4.8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解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解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訴人解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不起訴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檢驗鑒定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被不起訴人解某某對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具有初犯、自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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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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