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克蘇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阿克蘇墾檢刑檢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529011991********,維吾爾族,大專文化程度,阿克蘇市**物流工人,住新疆阿克蘇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阿克蘇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審,同日由阿克蘇墾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阿克蘇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01時09分許,被不起訴人西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新N*的**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團**鎮(zhèn)Y06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團**鎮(zhèn)Y066線28公里加800米路段時,被阿克蘇墾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
經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2020]毒鑒字第072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在西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2.83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02.83mg/100ml,且被不起訴人真誠悔罪、認罪認罰,沒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西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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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克蘇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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