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瀏檢一部刑不訴〔2020〕79號
被不起訴人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231967********,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小學文化,住瀏陽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2020年8月27日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次日由瀏陽市公安局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瀏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裴某某使用帶逆變器的自制背包式電魚機,在瀏陽市柏加鎮(zhèn)仙湖村瀏陽河河道徐家洲段非法捕魚半斤左右,被公安機關(guān)和瀏陽河柏加段義務護河隊成員現(xiàn)場抓獲。
本院認為,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以下情節(jié):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系自愿認罪認罰;2、積極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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