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壽檢一部刑不訴〔2020〕77號
被不起訴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21983********,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壽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分別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6日將該案退回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分別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15日補查后重報。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20年1月14日14時54分,被不起訴人袁某某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壽縣328國道655公里處時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六中隊執(zhí)勤民警依法當場查獲。經(jīng)對袁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其體內乙醇含量為163mg/100ml,隨即民警將袁某某帶至壽縣中醫(yī)院正陽關鎮(zhèn)分院,由醫(yī)務人員抽取袁某某血液樣本2份。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袁某某體內乙醇含量為106.1mg/100ml。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壽縣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某血樣檢測時無血液乙醇含量鑒定資質,該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某血樣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jù),袁某某駕車被查獲時體內血液乙醇含量達到醉駕標準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安徽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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