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歷城檢二部刑不訴〔2020〕8號
被不起訴單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注冊地濟南市歷城區(qū)**路**號,法定代表人倪某甲。
訴訟代表人倪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111990********,濟南**物流有限公司監(jiān)事。
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于2020年3月3日以韓某某等4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受理后,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認為濟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單位犯罪。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單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某甲明知其公司和歷城區(qū)**公司、山東**化工有限公司之間無實際貨物交易,仍同意其公司員工曹某某和其公司掛靠人員楊某某讓濟南市歷城區(qū)**公司員工韓某某(另案處理)為濟南**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十六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610000元,稅額233931.6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2016年7月25日至11月21日,濟南**物流有限公司在申報納稅中用于抵扣稅款233931.6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訴單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主動補繳了稅款233931.60元及滯納金122127.29元。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抵扣證明等書證、倪某甲等、韓某某、曹某某、楊某某的供述證明被不起訴單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的事實;補繳完稅證明等書證證明其已補繳稅款。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動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系初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濟南**物流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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