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山檢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蔣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27194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出生于重慶市巫山縣,住重慶市巫山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慶市巫山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巫山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蔣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鄉(xiāng)**村委會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辦案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巫山縣森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4月8日,巫山縣**鄉(xiāng)**村**組**號村民被不起訴人蔣某甲在巫山縣**鄉(xiāng)**村**?組大塊田(小地名)?的自留地割草時,抽煙時未熄滅煙頭,在風力的作用下引燃周邊的茅草,導致森林火災。
經(jīng)重慶澤林林業(yè)勘察設(shè)計有限公司出具的現(xiàn)場勘查報告證實,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達9.114公頃,其中耕地過火面積0.558公頃,林地過火面積8.556公頃。林地中馬尾松疏林地7.139公頃,柏木幼林地1.417公頃,權(quán)屬為集體林地,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區(qū),林種為防護林。
經(jīng)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巫山縣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物證被排除后致無法證實森林火災引發(fā)原因系煙頭導致,也無法證實現(xiàn)場煙頭系蔣某甲所遺留,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蔣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巫山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巫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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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guān)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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