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雨檢刑檢刑不訴〔2020〕65號
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3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為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號**棟**房。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其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26日,本院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上,被不起訴人蔣某某和朋友在長沙市雨花區(qū)**路“漢塘港記”飯店吃夜宵,期間蔣某某喝了一瓶125ml的勁酒。次日凌晨1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蔣某某飲酒后駕駛湘******號牌小型汽車沿曙光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勞動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的酒精含量9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biāo)準(zhǔn)。民警遂將被不起訴人蔣某某帶至長沙市中心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jīng)長沙市物證鑒定所鑒定:被不起訴人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和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撕蛙囕v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2.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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