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煙萊檢一部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131992********,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現住煙臺市**區(qū)**街道**村**樓**西戶(戶籍地煙臺市**街道**村**號)。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董某甲于2018年12月28日17時10分許,在煙臺市**區(qū)**樓**號樓樓下,因掃雪糾紛,伙同董某乙、董某丙將被害人蓋某某打傷,致其胸椎骨折。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蓋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董某甲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公安機關出具的被不起訴人的身份證明、歸案經過、刑事和解協議書、收條等書證;證人董某丁、董某戊的證言;被害人蓋某某的陳述;被不起訴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的供述;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董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董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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