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岷檢一部刑不訴〔2020〕22號??
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429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岷縣,住岷縣**鄉(xiāng)**村**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0時許,被不起訴人董某某酒后駕駛其甘J7***3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岷縣**鄉(xiāng)**村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茶埠鎮(zhèn)茶埠村路段處時,被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當日抽取血樣送檢。經鑒定,董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07.11mg/100ml,屬醉酒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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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岷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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