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刑不訴〔2020〕352號
被不起訴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經(jīng)營戶,住浙江省寧??h**鎮(zhèn)**村**號。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葛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7****小型轎車從檀樹路口開出,行駛至興寧北路與外環(huán)路交叉口附近時,被設(shè)卡檢查的民警依法查獲。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不起訴人葛某某的血樣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167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等;
2.證人陳某某、嚴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執(zhí)法視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葛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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