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饒檢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811981********,滿族,文化程度大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區(qū)**中**號**房,現(xiàn)住廣東省梅州市**縣**鎮(zhèn)**村。202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29日我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訴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潮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25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廣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本案被不起訴)于2015年底承建大埔至潮州高速公路(含大埔至漳州支線)項目,2017年9月15日任命被不起訴人莫某某為廣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饒平辦事處主任,負責饒平段征地拆遷、協(xié)調(diào)工作。2017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期間,因工程項目設計變更、邊坡處置防護等原因需使用原項目審批范圍之外的林地,被不起訴人莫某某為趕工程進度,在尚未補充辦理相關林地使用手續(xù)的情況下,組織對潮州市饒平縣新豐鎮(zhèn)的洞泉村、仙坑村,湯溪鎮(zhèn)的桃源村、樂島村,浮濱鎮(zhèn)的石槽村,三饒鎮(zhèn)的官田村、溪西村、南新村等路段的林地進行施工,共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積158.024畝。上述地塊已被挖掘鋪砌高速公路護坡等建設設施,其林地用途已被改變,原有的植被和林業(yè)種植條件已造成嚴重毀壞。
2020年6月24日,廣東省林業(yè)局同意廣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的集體林地10.5811公頃。2020年6月28日,該公司向潮州市林業(yè)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人民幣190.0390萬元。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訴人莫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辦用地手續(xù)等情節(jié),社會危險性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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