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宜檢刑檢刑不訴〔2020〕73號
被不起訴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2000********,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躥至宜章縣**鎮(zhèn)**村**宿舍(以下簡稱果園宿舍),在大廳盜竊了一個汽車鑰匙,然后到果園內一未關車窗的車內盜竊了1000元現金;
2.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果園宿舍周某某的房間內盜竊了兩臺手機,在周某某停放在果園的車里盜竊了一條香煙。
3.2020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果園宿舍大廳盜竊了餅干等食物。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其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宜章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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