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蓮檢一部刑不訴〔2020〕182號?
被不起訴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2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鎮(zhèn)**中路**號**棟**單元**戶,現住址保定市蓮池區(qū)**鎮(zhèn)**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保定市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20年8月6日本院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9月14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范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冀******的黑色豐田牌小型轎車,在保定市蓮池區(qū)明德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二環(huán)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檢測范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87毫克/100毫升,經抽血檢測,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85.5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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