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廣利檢二部刑不訴〔2020〕22號
被不起訴人范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8021972********,漢族,小學,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青川縣,住四川省青川縣建峰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東壩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范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冒充“廣元市康養(yǎng)院土建工程”的承包商,以將該工程護坡項目分包給賀某某,騙取賀某某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萬元,所獲贓款被其揮霍。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被不起訴人范某某歸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范某某不起訴。
本案無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元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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