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競檢一部刑不訴〔2020〕176號?
被不起訴人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25198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區(qū)****鎮(zhèn)****村****號,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苑某某駕駛牌照為冀F****白色現(xiàn)代小型轎車,沿保定市西二環(huán)由南向北行駛到西二環(huán)與七一路交叉口時,被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干警查獲,后依法對被不起訴人苑某某進行血液酒精鑒定檢測。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苑某某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訴人苑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不起訴人苑某某供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酒精檢測單、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立案決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苑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初犯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苑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O二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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