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靖檢一部刑不訴〔2020〕106號
被不起訴人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1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局職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區(qū),住白銀區(qū)**路**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靖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蘇某某持C1型駕駛證酒后駕駛甘D*****號雪佛蘭牌小型汽車,沿靖遠縣**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靖遠縣**KTV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白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靖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8月16日委托送檢的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6ml/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蘇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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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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