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慶安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慶檢一部刑不訴〔2020〕32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是231224196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慶安縣,現住慶安縣新青山林場一組**號,系新青山林場工人。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黑龍江省森林公安局慶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森林公安局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梁凱,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春季,被不起訴人胡某某使用自家的推土機,在慶安國有林場管理局新青山林場28林班1小班內開墾占用林地總面積為22.38畝(1,開墾占用林地對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毀壞。
本院認為,胡某某的上述行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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