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蘭檢二部刑不訴〔2020〕280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21994********,漢族,山東省郯城縣人,高中文化,無業(yè),住臨沂市蘭山區(qū)**街**公寓**室。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其間,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9月27日補查重報。
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20年2月,被不起訴人方某某自他人處購買一次性口罩3萬余個。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訴人方某某將其購買的口罩通過微信,先后以每個2元和2.2元的價格出售給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和某某20000個和10000個,銷售金額共計620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訴人馬超海和解學(xué)建將其購進的口罩,通過微信,以每個2.9元的價格先后出售給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和焦某某20000個和10000個,銷售金額共計87000元。同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將其購進的一次性口罩,以每個3.4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20000個,金額共計68000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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