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一部刑不訴〔2020〕153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021991********,回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家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寨**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欣,浙江輔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8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注冊開設廣州**護膚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化運營模式,劉某甲為公司招商部主管,鄒某某、歐某某、羅某甲、劉某甲、岑某某、曾某某、陳某某、廖某某為公司招商經(jīng)理,組織在網(wǎng)上以招聘兼職為手段的詐騙團伙。2019年8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劉某甲等人先在“斗米”、掌上兼職APP等網(wǎng)站發(fā)布招聘兼職的消息,客戶經(jīng)理鄒某某、歐某某、羅某甲、劉某甲、岑某某、曾某某、陳某某、廖某某等人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公司不能為客戶提供客源情況下,仍然添加被害人的微信,編造公司能提供銷售技巧培訓及客源推介為由,騙取被害人188元的門檻費。隨后由指導老師添加被害人微信并冒充客源,編造向被害人購買產(chǎn)品的假象,并設置視頻驗貨等交易條件,迫使被害人向指導老師購買“形**”、“色**”等面膜。等被害人付款后,指導老師將被害人的微信刪除并不予理睬。
經(jīng)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劉某甲、歐某某、羅某甲等人以招聘網(wǎng)絡兼職為由,編造理由騙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詐騙其人民幣2010元。另外,該團伙利用同樣的詐騙手段騙取被害人古某某8747元,詐騙被害人龔某某8000元,詐騙被害人李某乙21670元,詐騙被害人姜某某15848元,詐騙被害人馬某甲2824元,詐騙被害人李某丙3579.8元,詐騙被害人孫某某8732元,詐騙被害人張某甲16036.6元,詐騙被害人羅某乙8324.8元,詐騙被害人王某某11830元,詐騙被害人李某丁1243元,詐騙被害人劉某乙5136.8元,詐騙被害人趙某某26563.2元,詐騙被害人吳某某8936.6元,詐騙被害人張某乙8921.2元,詐騙被害人楊某某8733.2元,詐騙被害人韓某某30382.5元,詐騙被害人馬某乙20078.6元,詐騙被害人雷某某2500元,騙得人民幣共計220096.3元。
本院經(jīng)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玉某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胡某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公司采取詐騙手段經(jīng)營,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臺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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