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蜀檢刑不訴〔2020〕345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證號碼3401111993********,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井崗鎮(zhèn)**家園**棟**室,戶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井崗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時41分左右,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飲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普通客車帶著許錦恩從本市蜀山區(qū)四里河萬科廣場出發(fā),經四里河路、懷寧路,沿懷寧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清溪路交口時被交警查獲?,F(xiàn)場呼氣測試酒精含量是87mg/100ml,后被交警帶至解放軍901醫(yī)院提取血樣備檢。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為84.9mg/100ml。
2020年7月1日,胡某某經電話通知到交警部門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經過。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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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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