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水檢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11983********,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住紅橋新區(qū)紅山**號安置點,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盤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六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按照上級安排部署在轄區(qū)紅橋大道西南家俱城路段00米開展專項整治行動,21時06分民警攔截了一輛由西向東方向行駛的車號為貴BV****小型轎車,經查詢貴BV****車輛未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安全年檢,并對被不起訴人耿某某(駕駛證號:5202011983********)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被不起訴人耿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9mg/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立即將其帶至水鋼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進行調查處理。2019年12月24日經六盤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六)公(司)鑒(化)字[2019]665號鑒定文鑒定意見是被不起訴人耿某某靜脈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為97.7mg/100ml血,其行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初犯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耿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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