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云檢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923197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四川省岳池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9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羅某某酒后駕駛粵A0****號牌小型轎車途經本市白某某竹料大道竹料派出所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羅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91.3mg/100mL。
被不起訴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本案系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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