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羅某某涉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26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29日補查重報。因案情重大、復雜,分別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9月30日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時間分別為: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武岡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03月29日22時許,武岡市公安局民警在武岡市高速公路西出口設卡檢查中發(fā)現(xiàn)羅某某駕駛的湘A6****小車上攜帶48枚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F(xiàn)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在為他人代辦買車貸款中為方便自己辦理業(yè)務,不要求客戶提供蓋有公章的“收入證明”等各種證明,私自聯(lián)系雕刻印章的人以30元每枚價格偽造了“武岡市人民醫(yī)院”、“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武岡市洞庭學?!薄ⅰ拔鋵兴{深職業(yè)技術學?!?、“武岡市雙峰小學”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武岡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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