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蘭檢一部刑不訴〔2021〕39號
被不起訴人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222001********,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住臨沂市羅莊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2月13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零時許,被不起訴人管某某伙同杜某某騎摩托車至蘭陵縣神山鎮(zhèn)西河頭村,用在該村路邊發(fā)現的竹梯子,翻西墻進入該村村民劉某某家院內,在劉某某家放置廢品的西屋內正在尋找要偷拆的摩托車零件時,被劉某某發(fā)現當場抓獲,致使盜竊未遂。后被不起訴人管某某主動報警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同案人杜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訴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未遂,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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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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