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雅雨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注冊號:51208100******,住所地簡陽市**鎮(zhèn)**路,法定代表人鄢某某(已死亡)。
訴訟代表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股東。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訴訟代表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1月期間,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jīng)營者鄢某某(已死亡),為逃避繳納公司稅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曠某某(另案處理)和劉某某(另案處理)介紹,以支付票面價稅8%點子費從雅安**有限公司、綿陽**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386449.50元,稅款合計56150.77元,并向稅務(wù)機關(guān)進行了認證抵扣。
2016年10月21日,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鄢某某和實際經(jīng)營者鄢某某(已死亡),接辦案單位電話后到簡陽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補繳稅款56150.77元,滯納金18129.97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已補繳稅款、滯納金,國家稅收損失已得到彌補,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不起訴。
本案偵查機關(guān)暫扣款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單位簡陽市**機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雨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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