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合高新檢刑一刑不訴〔2020〕201號
被不起訴人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84********,漢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被不起訴人章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章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因**有限公司(案發(fā)后已注銷)需要進項票抵扣稅款,在無實際業(yè)務的情況下,2016年1月和7月被不起訴人章某某,從**有限公司,以128030元價格購買虛開的增值稅發(fā)票共17份,具體為:發(fā)票號碼1970****-1970****,金額708546.98元,稅額120453.02元;發(fā)票號碼3916****-3916****,金額854700.586元,稅額145299.14元,虛開總計稅額265752.16元。上述虛開的增值稅發(fā)票被用于抵扣稅款265752.16元,后**有限公司在稅務部門補繳了上述虛開抵扣的稅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查詢證明等書證;2.證人章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章某某對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章某某在**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額為265752.1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章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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