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深南檢刑不訴〔2020〕Z314號
被不起訴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5221979********,漢族,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區(qū),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工業(yè)八路**號**A區(qū)**棟**。因危險駕駛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章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時38分許,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飲酒后駕駛粵BG1****號牌小型汽車途徑白石路、科苑路、深南大道、西鄉(xiāng)大道、107國道、南海大道,在行駛至南山區(qū)南海大道深大路段時,被現場設卡查車的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9mg/100ml;8月15日0時57分對其進行抽血鑒定,檢測結果為94.55mg/100ml。
本院認為,章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章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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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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