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檢部一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竇某某,男,漢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241987********,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群眾,戶籍地所在山東省臨朐縣**街道**村**號,住**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8年12月19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竇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臨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證實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960元,但是根據(jù)《機動車價格認定規(guī)則》第六條,價格認定人員應對涉案機動車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本案中,價格認定人員在未對涉案機動車進行實物查驗的情況下,僅僅根據(jù)公安機關提交的車輛維修單據(jù)就出具價格鑒定意見,程序上不符合上述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屬于不可補正的程序性錯誤,因此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該鑒定意見無法采信,本案無相關證據(jù)證實涉案機動車的損失價格,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竇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濰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臨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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