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246號
被不起訴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811988********,漢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程某甲涉嫌集資詐騙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訴人程某甲受程某乙、萬某某(均另案處理)聘任在臺州**投資有限公司從事“**財富”P2P網(wǎng)絡借貸平臺運營工作,負責將車輛抵押材料制作成標的發(fā)布在平臺上。其間,該平臺未經(jīng)相關(guān)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運營,以少量真實、大量虛假的車輛抵押信息為標的,并承諾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上述資金被歸集到程某乙、萬某某控制的銀行賬戶,主要用于返還集資本息、支付員工薪酬、維持平臺日常運營等支出。從2016年2月24日平臺上線至2018年8月,“**財富”P2P網(wǎng)絡借貸平臺共向813人非法集資人民幣199974045.4元。至案發(fā),尚有260人共41661025.1元集資款未兌付。
2018年10月26日,被不起訴人程某甲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經(jīng)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玉某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程某甲主觀上是否明知“**財富”平臺未經(jīng)審批,是否明知發(fā)布的“標的”存在虛假,是否明知資金用途以及程某乙、萬某某無其他資產(chǎn)彌補平臺必然的經(jīng)營虧空等均未查清,故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程某甲不起訴。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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