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莒南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7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山東省莒南縣人,農民,住莒南縣***鎮(zhèn)**村。于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19年12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莒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莒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被不起訴人程某某懷疑其妻子王某某與其西鄰居程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多次發(fā)生糾紛。2019年6月5日凌晨6時許,被不起訴人程某某駕車停放在程某甲住宅西側,趁程某甲出門時開車撞擊程某甲,致程某甲受傷住院治療。程某甲的損傷經傷情鑒定已構成輕微傷。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莒南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決定對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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